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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登记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作者:义乌荣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1-12 08:40:06

对于软件产品来说,我国实行的是登记制度,在申请办理了软件著作权登记后,就相应了的获得了著作权,能够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在进行具有办理的时候,需要的程序比较的繁琐,并且要提交一些资料,很多企业都会让义乌著作权登记代理机构帮助办理,这样可以省去很多麻烦,今天就给大家具体介绍下软件著作权登记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1、首先是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通常是一式两份,最后申请者要进行盖章,并用铅笔填写相应的内容,这个是软件著作权代理机构特别提醒大家的一点。

2、软件说明书两份,要对软件的名称,功能,研发步骤等相关等信息进行详细的说明。

3、文档的鉴别材料,主要是提供文档的前后各连续的三个页材料,这样加起来总共是六十页,如果整个的文档不足六十页时,可以将整个的文档都进行提交上来。

4、文档鉴别的材料通常是包括以下内容,用户手册,软件设计说明书,操作手册,维护手册中的一种就可以了,如果是涉及到机密内容的话,可以作例外进行上交或者让软件著作权代理机构帮助处理。

5、程序的鉴别材料。同样是提供源程序的前后各连续的三十页材料,加起来总共是六十页,如果整个的程序都不足六十页的话,可以将整个的文档进行提交上去,如果有机密内容的话,另当处理。

6、法人,自然人或者是其他组织机构的证明材料。

软件著作权登记需要提交的资料有很多,如果大家感觉准备起来比较麻烦的话,可以让软件著作权代理机构帮助准备,这样也不会有任何的遗漏了,还能够确保尽快的拿到证书,另外,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大家要有个准备。

最终用户使用未经授权软件的版权责任

近几年来,国内开始出现由于最终用户使用他人开发的软件产品而引起的版权纠纷。今年,微软公司控告亚都公司未经授权使 用其软件一案的出现,更加引起了国内有关各界的热烈争论。争论的焦点是:最终用户使用未经授权软件是否应当承担侵害软件版权责任?在这里笔者将根据《计算 机软件保护条例》(以下一般简称《保护条例》)就争论中涉及的一些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种误解 。 笔者认为,关于最终用户使用未经授权软件是否应该承担侵害软件版权责任这个问题的提出和讨论过程中存在一种误解。在讨论最终用户使用未经授权软件的法律责任问题时,首先需要就对于计算机程序的"使用"这个概念作出界定。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之(五)规定:著作权中的使用权是指"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或电视、录像或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 用作品的权利"。其他国家的版权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可见在版权法中,所谓对作品的"使用"是指对作品进行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 视、录像或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对于作品的这些"使用"属于作品权利人行使自己的专有权利,不妨把对作品的这些版权性质的使用称为版权性使用。 

版权法规定,权利人可以对自己的作品行使这些权利,即进行版权性使用。但其他人未经作品权利人的授权,―般就不得对作品从事上述这些版权性使用行为,至 于对作品的阅读欣赏等消费性使用行为,只要在使用中不涉及版权性使用行为,版权法就不予过问。例如,如果有人未经授权对一项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进行复制,可 能被版权法认为属于侵权行为。然而对于购买、阅读作品非法复制件的行为,通常就不需要承担侵害版权责任。  

软件的主体是计算机程序。对 于最终用户来说,计算机程序是一种实用工具。计算机程序和计算机结合在一起,就成为人们用来解决特定业务问题(例如科学计算、事务处理、过程控制、辅助设 计、分析决策等)的一种技术手段。最终用户取得一项程序复制件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将其装载运行,为了与版权法中所指的版权性质的使用相区别,不妨称这种使用 为"功能性使用"或者"工具性使用"。

把计算机程序列为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时,计算机程序的版权也属于该软件的权利人。作为工具,通过 对计算机程序的功能性使用即装载运行,将使人获益;作为作品,通过对计算机程序的版权性使用即复制、改编,也可以使人获益。在讨论对计算机程序的使用行为 的法律责任时,需要区分版权性使用和功能性使用这两种使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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