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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美术作品版权登记申请进度如何查询?

作者:义乌荣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1-14 08:24:03

作者完成一部小说的编写,是否一定需要进行作品义乌著作权登记才能获得作品保护呢?作品著作权登记有哪些方面的作用和好处呢?什么是作品著作权登记?

作品著作权登记,是指作品著作权人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依照有关规定,向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将作品及其权利登载于登记簿的行为。我国《著作权法》采取著作权自愿登记制度,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即自动产生,不以登记为条件。实践中,不少著作权人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为确权的便利,仍会进行著作权登记。作品著作权登记有什么作用好处?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均不受影响。我们顾问建议创作者进行作品著作权登记,登记作品著作权有以下八个方面的好处和作用。

1)在发生著作权纠纷时,是主张权利的有力武器作为著作权归属的初步证明,除非有其他足以推翻著作权登记证书内容的相反证据,否则,司法、行政或其他有权机关可以采信著作权登记证书上的记载事项,从而大大降低相关权利人的举证难度。这一初步证据可以因相反证据而被推翻。例如,若有证据证明与著作权登记证书上载明的著作权人无关的主体,在著作权登记证书显示的作品完成日期之前,已经完成了作品的创作,则可推翻著作权登记的证明力。

2)版权转让许可时作为权利证明在进行版权转让、授权许可等版权交易活动时,作为权利证明,能提高交易的安全性,有利于交易的顺利完成。

3)著作权质押融资时的证明材料在著作权质押融资时,是质押融资法定环节质押登记的一个重要材料,也是评估机构评定著作权价值的重要的证明文件。

4)权利维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作为权利证明,通常是著作权人启动反盗版维权行动的前提。目前,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是电商平台上被广泛采用的一种有效的著作权权属证明文件。

5)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需要的证明文件是其他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要求提交的证明文件。如作为公检法等司法机关、著作权及相关行政管理机关备案证明、公司上市资本的证明、授权播放境外电影、电视剧等作品的对外付汇的证明文件等。

6)获得政策优惠或补贴根据中央或一些地方、地区的产业政策,企业著作权人可以享受税收优惠、财政补贴、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等方面的政策优惠或支持。

7)企业创新能力的证明作为国家权威部门发放的证书,其是展现权利人竞争力的标志,是企业创新实力的表现,可以增强企业市场的有效竞争力。

8)职称评定证明文件在评定职称时,作为国家权威部门发放的证书,可以作为著作权人一项重要创新成果的证明文件。

版权登记获得哪些权利及好处?

版权,知识产权的一份子。虽然也是重要的组成部分,但人们对它似乎关注度不大,感觉可有可无。如果你这么觉得,那将错失诸多保护及权益。今天,小编就给大家讲讲,申请版权登记可以获得的权利及好处,还有其保护意义有哪些。

一、版权登记拥有的权利1、享有著作权的作者可以决定是否对他的作品进行著作权意义上的使用;2、他可以决定是否就他的作品实施某些涉及他的人格利益的行为;3、他可以在必要时请求有关的国家机关以强制性的协助来保护或实现他的权利。4、著作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它包括法律赋予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或出版者对其表演活动、音像制品、广播电视节目或版式设计的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5、著作权也是一种内容不断发展的权利。著作权包含的内容并不是永远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发展和使用作品的新技术的不断产生,也在得到不断的发展和补充。

二、版权登记的好处1、版权可证明商标的归属权,以免日后因归属权问题导致商标无效。2、版权一旦登记之后,其他任何人使用必须经过权利人的允许,否则都属于侵权。版权登记证书可作为权利证明,是著作权人启动反盗版维权行动的前提条件。3、版权申请周期短,在商标核准前登记版权并取得证书也可起到一定的防御保护作用。

三、版权保护的意义1、是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部分,是社会发展中不可缺少的一种法律制度。2、防止别人盗窃自己的作品并抢先进行版登记。自己的作品一旦被他人抢先申请版权登记,反而使自己的权利得不到保护,从而陷入被动。3、是一种无形的权利,同时是用有形物体现的,包括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因此著作权也是人权,又是一种财产。

侵犯软件著作权如何认定

一、侵犯软件著作权如何认定

(一)对被识别的软件与正版软件直接进行软盘内容对比或者目录、文件名对比。如果这两者完全一致,就可以认定没有手续而拥有该软件并进行使用或销售者为软件侵权者;如果并非完全一致,而只是大部分一致,就要在这个基础上进行下面的步骤。在比较过程中,要注意三英寸盘与五英寸般的区别,碰到这样的情况时,最好将比较的内容列于纸上,更方便识别。

(二)安装过程对比。对两套软件同时或先后进行安装,不管其安装使用的文件是不是相同,只需看其安装过程中的屏幕显示,包括软件信息以及使用功能键后的屏幕显示等是否相同。如果雷同,则可认定这两套软件的安装手段一致。

(三)安装成功后,要对其安装后的目录,以及各文件进行对比。跟上述一样,进行文件比较时,首先要对的是表观现象,包括文件名、文件长度、文件建立(或修改)的时间、文件属性四个部分。一般情况下,侵权销售者经过修改的软件与正版软件不可能在这些方面都完全一致,但是因为其修改的只是少数部分,所以两绝大部分文件的表观现象都应是一致的。

(四)安装成功后,要进行使用过程对比。使用过程中涉及的加密、解密过程选暂且不去管它,只是对使用过程中的屏幕显示、功能、功能键、使用方法以往范例等进行对比,特别是对于屏幕显示,要仔细对其普通文显和下拉、弹出菜单的方位、内容、选择项等进行对比。

(五)代码对比。计算机程序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言序列,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源程序指的是可以由人类理解的高级语言如C语言、FORTRAN语言等组成的代码序列,它必须进行编译才能被计算机所运行。一般来讲,计算机软件单独以源程序方式向外传播的情况较少,大多是以目标程序的形式向外传播,而不向外公布其源程序。

二、著作权受侵害的要件

(1)要有侵犯的事实。即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或邻接权人)许可,不按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

(2)行为具有违法性。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是一种违反法律的行为。著作权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人都负有不能侵犯该项权利的不作为义务。他人在使用著作权作品时必须遵守著作权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如果行为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其行为即具有违法性。

(3)行为人主观有过错。侵犯著作权和邻接权的行为,绝大多数是由于故意;也有少数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

三、侵害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一)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0条规定了侵犯软件著作权的各种行为。这些行为包括:(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同意发表其软件作品;将他人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或者未经作者同意,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单独完成的作品发表。(2)在他人开发的软件上署名或涂改他人开发的软件上的署名。(3)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修改、翻译、注释其软件作品。(4)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人的同意,复制或者部分复制其软件作品。(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人的同意,向公众发行、展示其软件复制品。(6)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人的同意,向任何第三方办理其软件的许可使用或者转让事宜。

需要注意的是《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1条规定,因下列情况之一而引起的所开发的软件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1)由于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2)由于必须执行国家技术标准;(3)由于可供选用的表现形式种类有限。另外,《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2条第1款规定,软件持有者不知道或者没有合理的依据知道其软件是侵权物品,其侵权责任由提供该侵权软件的人承担。若不销毁侵权软件不足以保护著作权人权益的,持有者有义务销毁所持有的侵权软件,其因此遭受的损失可以向软件提供者追偿。

(二)承担综合法律责任的侵权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2、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3、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4、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5、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三)软件复制品有关主体的法律责任软件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或者软件复制品的发行者、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

著作权和邻接权有什么关系,有什么区别著作权可以分为狭义和广义。从狭义上讲,著作权指作者享有的一系列权利。广义而言,著作权还包括邻接权,即作者以外的其他人对作品以外的物品享有一系列专有权。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如下:

1.不同的主题。著作权的主体是智力作品的创造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邻接权的主体是出版者、表演者、音像系统作者、广播电视机构,除表演者外,几乎都是法人。

2.不同的保护对象。著作权受保护的对象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邻接权保护的对象是传播者加工的作品。前者体现了作者的创造性工作,而后者主要体现了传播者的创造性工作。

3.不同的内容。著作权主要指作者发表和签署作品的个人权利,以及复制和发行作品的财产权;邻接权主要包括出版者对其书刊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的权利、音像制作者对其音像制品的权利、广播电视机构对其广播电视节目的权利。

4.保护的前提是不同的。只要作品符合法定条件,一经生产就可以获得著作权保护;邻接权的获得必须基于2人以上的授权和作品的再利用。“著作权”与作品邻接权有什么区别?

受著作权法律保护的工程范围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无论是否发表,按照著作权法享受著作权待遇。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作者所在国或惯常居住国与中国签署的协议或他们加入的国际条约,受著作权法保护。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作品在中国首次发表的,按照著作权法享受著作权待遇。未同中国签订协议或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作者和无国籍人的作品,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成员国出版,或在受著作权法律保护的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出版。解释:本文是关于著作权法的适用范围。本文采用国际惯例,即运用国籍原则、互惠原则和地理原则来确定著作权法的适用范围。

第一,国籍原则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权利。这是根据著作权主体的国籍给予著作权保护的原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具有中国国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无论作品是否发表,均可享有著作权2的法定权利,即作品的著作权2按照本法规定的标准受到保护。“出版”这一条规定,我国《著作权法》对少数民族作者的保护是以作品完成与否为基础的。根据本法第十条,“出版”是指以任何方式(包括口头阅读和演唱)将作品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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