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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美术作品著作权申请怎样办理?

作者:义乌荣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6-22 08:15:24

只有构成著作权侵权的法定要件才会有著作权侵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凡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任何人都不能侵犯公民合法的著作权。那么,著作权侵权的法定要件是?现在就跟着小编来了解一下吧。

一、著作权侵权的法定要件:

1、有侵权的事实即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按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

2、行为具有违法性著作权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人都负责有不能侵犯该项权利的不作为义务。

3、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所谓过错,是指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及其后果所抱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绝大多数是故意的;也有少数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区分过错的形式,在确定侵权人的法律责任时有一定的意义。一般说来,故意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重于过失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侵犯著作权罪民事赔偿标准根据我国《著作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对权利人进行赔偿。赔偿数额包括权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和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后者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还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其赔偿应按下列标准计算:

1、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数额;

2、权利人的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3、著作权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4、赔偿的数额应当包含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三、著作权的分类著作权过去称为版权。版权最初的含义是copyright(版权),也就是复制权。此乃因过去印刷术的不普及,当时社会认为附随于著作物最重要之权利莫过于将之印刷出版之权,故有此称呼。不过随着时代演进及科技的进步,著作的种类逐渐增加。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英国《安娜法令》开始保护作者的权利,而不仅仅是出版者的权利。1791年,法国颁布了《表演权法》,开始重视保护作者的表演权利。1793年又颁布了《作者权法》,作者的精神权利得到了进一步的重视。

软件义乌版权登记流程

一、填写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表格1份)包括软件全称、简称、版本号、开发完成日期、软件开发情况(独立开发、合作开发、委托开发、下达任务开发)、原始取得权利情况、继受取得权利情况、权利范围、软件用途和技术特点(软件名称、用途、技术特点、开发的软硬件环。

一、填写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表格1份)包括软件全称、简称、版本号、开发完成日期、软件开发情况(独立开发、合作开发、委托开发、下达任务开发)、原始取得权利情况、继受取得权利情况、权利范围、软件用途和技术特点(软件名称、用途、技术特点、开发的软硬件环境、编程语言及编程语言版本号、程序量、零售价格)软件著作权拥有状态、申请者详细情况、软件鉴别材料交存方式、申请者签章。

二、申请者身份证明1、个人申请者:(A4纸)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有工作单位:非职务软件开发证明(表格)。无工作单位:非职务软件开发保证书(表格)。外国个人需要提交护照或个人身份证明认证件。2、法人单位申请者:(A4纸)法人单位证明(表格)以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事业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民间组织:当地民政机关或主管部门批文复印件。台湾:营业执照复印件、公证书(当地法院)。香港:营业执照复印件、公证书。外国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认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在驻所在国大使馆)。3、非法人单位申请者:(A4纸)非法人单位证明(表格)。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三、源程序1份,A4纸,正面前、后各连续30页,共60页。(不足60页全部提交)第60页为模块结束页,每页不少于50行(结果页除外),在每页的左侧留出装订线,右上角打印或标注页号160。

四、文档1份,A4纸,正面。[如:用户手册、操作手册、设计说明书、使用说明书等任选一种]前、后各连续30页,共60页。(不足60页全部提交)第60页为文档结束页,每页不少于30行(结果页除外),在每页的左侧留出装订线,右上角打印或标注页号160。(若希望多交文档,每多交一种文档需增加文档费)

五、权利保证书。1、个人申请者:必须有本人签字。2、法人单位与非法人单位申请者:必须有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六、委托书。申请人提交委托书。(可以下载样本)

七、酌情提交以下申请文件。1、申请登记软件为原创软件的版本说明,在高版本(2.0以上)软件作为原创软件申请登记或版本号有特殊定义时填写。2、证明文件:若申请者存在以下情况,需提交以下文件:合作开发合作开发合同书或合作开发协议书1份A4纸。委托开发委托开发协议书1份A4纸。下达任务开发任务书1份A4纸。

八、以上各份申请材料上的软件名称必须一致,除源程序和文档外其他材料一式两份。

九、交纳软件登记咨询代办费。

十、登记办理期限我中心在收到申请后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寄往中国软件登记中心,一般登记办理期限为60个工作日。中国软件登记中心受理后将核发的《计算机软件登记证》寄达我中心,中心核对无误后即通知申请者前来领取。

十、我中心将申请登记软件者的情况在本中心的国际互联网上免费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软件登记号、软件名称(简称)、著作权人、版本号、软件完成日期、登记日期。

十一、详细情况参阅《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版权与著作权的区别又是什么?难道版权就是著作权吗?等等问题,只要一涉及到版权和著作权,很多人都不能肯定回答出它们之间的关系。以上问题,小编将在以下为大家一一解答。

▍版权就是著作权吗?确切地说,不是。但法律上没有区别。著作权在过去称为版权,也就是复制权。当时由于印刷术的不普及,社会认为附随于著作物最重要之权利莫过于将之印刷出版之权。但随着时代演进及科技进步,著作的种类逐渐增加,版权一词已渐渐不能含括所有著作物相关之权利内容。

▍版权与著作权的关系是什么?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著作权与版权系同义语”。知识产权界也有人将版权和著作权等同看待。

▍版权与著作权的区别又是什么?若要严谨区分版权与著作权,其实也可以归纳出五点:

①主体不同:版权是指出版者权,其主体是出版者,而在我国版权的主体只能是国有出版机构,自然人不能成为版权的主体;著作权的主体是作品的作者,客观上只有自然人是作品的唯一事实作者。

②客体不同:出版者权的客体为书刊及音像出版物;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

③形成机制不同:版权是一种从属于著作权的派生权利,出版者版权只能由著作权人授予而产生;著作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

④内容不同:出版者对其出版作品享有专有出版权、版本权、修改权、删除权;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⑤期限不同:出版者对作者授权出版的作品享有一定时限的专有出版权;著作人身权的保护一般不受限制,其中某些内容具有一身专属性的权利理应受到永久的保护。版权与著作权,总的来说两者其实区别并不大,甚至可等同看待。

新闻照片是否受到著作权保护?

时事新闻是指通过各种媒体(如报纸、电视台、电台、网络)等公开报道的仅由5个W新闻要素组成的单纯事实报道。显而易见,著作权法中不受法律保护的时事新闻,与新闻照片根本就是不同的两个概念。时事新闻之所以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是因为社会公众需要得到新闻,得到新闻是他们的一种权利,知悉权很重要,如果一个文明的社会、有教养的社会不让公众得到消息,过分强调限制、过分保护一些权利,实际上是一种不当的、不利的做法,所以说,这个问题应该引起立法者和公众的高度关注。

新闻图片要不要受到保护?这要看时事新闻披露的信息,如果是发挥新闻让社会知晓的功能,当它是新闻、起到新闻的作用的时候,应当比一般的作品更宽容,应该迅速让公众知道,比如国际上、国内上发生的重大事件,如果过于强调保护,转载要收费,这就违背了新闻的主旨和指导思想。但是当新闻已经不成为新闻了,当它已经没有新闻的功能,这些图片的作品功能更加被强调的时候,我个人认为,它就应该享有对作品保护的需要。

拓展资料:他人拍摄的新闻照片往往具有著作权。那么,对于同一个画面,如果因为新闻报道的需要,需要各自分别拍摄,那么,此时相似的照片画面,会构成对前面新闻照片著作权的侵犯吗?例如,某个记者拍摄了易建联扣篮动作的照片并发表,此后另一个记者也要报道易建联,并拍摄了照片,由于拍摄的最佳角度以及易建联扣篮动作的固定性,导致后面的照片与前面发表的照片构成近似,那么此时,存在著作权侵权吗?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需要区分不同的摄影作品的类别。借鉴美国的司法实践经验,摄影作品可以划分为呈现型、抓拍型及主题创作型3种基本类型,分别对应不同程度的版权保护。

所谓呈现型照片,是指拍摄背景是自然形成而非人力布置,摄影者仅仅通过技术手段对客观事物进行拍摄而获得照片,例如,在某一时间点站在黄河边上某一地点拍摄日出。所谓抓拍型照片,是指拍摄者抓住了特定时机按下快门从而得到具有艺术价值的照片。所谓主题创作型照片,就是拍摄者主持设计了拍摄的背景(光线调节、环境布置、装饰道具等),而且指导人物的造型、动作、表情,从而拍摄得到的成果。

对于呈现型、抓拍型这两类照片来说,在先拍摄者不能阻止在后的作者针对同一对象拍出类似的照片,因为摄影作品所保护的并不是其中所反映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事物而是对这些客观事物的摄影表达。从理论上说,世界上没有相同的两片树叶,即使针对同样的景物也不可能拍摄出同样的照片,这必然在艺术表现力和境界上能够区分。因此,为了防止在先创作者垄断客观事物的“发现”,不应阻止在后创作者对相同实物的再次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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