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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影视版权登记流程是怎样的
关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利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须具备两个条件:
其一,使用的作品是受著作权保护的;
其二,使用行为违法。
现实中,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呈现极为复杂的形态,既包括直接侵权行为,也包括帮助、促成、唆使他人侵权的行为、或使他人直接侵权的后果得以延伸或扩大的间接侵权行为。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利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的行为,即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下面小编把这些侵权行为归纳为以下几种类型:1.未经许可,擅自将网络作品通过传统媒体进行传播。
这种侵权行为最为常见,也是侵权行为较为严重和泛滥的领域。通常指的是侵权行为人在没有得到网络作品的著作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网络作品整篇幅或者大篇幅的通过传统媒体这种媒介传播出来,诸如将在网络上的学术论文、博客文章下载下来,稍作整理或东拼西凑混合而成文之后发表于刊物、报纸等媒体。
2.未经许可,擅自将传统媒体上已发表的作品通过网络媒体进行传播。
此种侵权方式和前一种侵权方式在顺序上呈现出逆向的一个过程。即网络传播者未经过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和许可,擅自将已经在传统媒体上发表的作品通过网络媒体传播出来。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普及,尤其是网络传播的迅捷性,使得网络媒体在传播商业信息上的价值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和推广,更有一些居心叵测之人利用此特点来达到传播非法信息的目的,诸如网络广告,网络营销,电子商务等等。网络著作权侵权都有哪些类型?
3.未经许可,擅自将他人网络作品通过网络媒体转载、传播。
有的学者将之称为网页作品著作权侵权,网页设计的好坏以及整体网站的布局、美工、配色对于各大商业网站来说至关重要,一个制作精良的网页会迅速提升网站的访问率,进而提升网站的知名度,带来更多的广告收益,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金钱和精力,更富有设计人创新与思想,其他的网络作品亦是如此,诸如网络音乐,网络电子作品等等。由于保护知识产权的权利意识不强或者其他原因,往往权利人的网络作品擅自被他人转载,即使做出不得转载的权利要求,由于网络著作权的维权存在着诸多困难,加之网络侵权行为的泛滥,网络作品权利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2006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再次修订后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网站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4.网络链接隐形侵权。
网络链接是一种网络技术,它能够使用超文本标记语言HTML编辑包含标记指令的文本文件,在两个不同的文档或者是同一个文档的不同部分之间建立联系,从而使得访问者可以通过链接来达到访问和浏览被链接文件或网页的目的,这就大大地方便了在不同网站和网页之间进行切换,使得我们可以方便地遨游在浩如烟海的互联网信息中,它被誉为互联网上的导航工具与路标。因此,链接被称为“网络最基础和革命性的特征”、“互联网最伟大的革命”。前面我们已经就链接侵权的隐蔽性进行了分析,在商业网站上,这种链接往往能够引起侵权。
以上就是关于网络侵犯著作权的介绍,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版权保护意识已经深入人心,版权对于著作权人来说是很重要的权益,很多人都想知道版权在哪里申请。其实版权是作品完成时自动产生,不存在申请一说,仅有登记程序。那么版权在哪登记呢,登记注册流程是什么?
一、版权在哪里申请?
1、什么是版权?
版权亦称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属于无形财产权。
2、版权登记机关
可以到北京国家版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国家版权局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
二、版权登记注册流程
(一)作品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作品登记申请书;
2、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作品著作权归属证明文件;
4、作品说明书;
5、代理人受托书及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填写《作品登记表》及《权利保证书》,缴纳作品登记费用。
(三)作品登记机关在接到作品登记申请材料后,按规定进行核查,核查期限一个月,该核查期限自作品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申请登记的材料之日起计算。
(四)经核查符合作品自愿登记条件的作品由作品登记机关发给作品登记证书,并通过有关版权信息刊物及作品登记机关设立的网站上予以公告。
公益性网站擅自免费转载文章不合法
我工作之余喜欢写点理论性文章,还曾把这些文章投到某网站,但很快就被别的网站所转发了。我向有关网站交涉时,却被他们以自己是公益性网站为由拒绝。请问,公益性网站转载他人文章就可以不付稿酬吗?
律师解答: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而作品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可见,你所说的理论文章,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而享有报酬是你最基本的权利。
至于有关网站以公益性为由免费转载文章,其实也是不合法的。即使这些网站没有通过转载文章收费盈利,在网上转载他人作品不仅要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且还应当支付相应的报酬。
所以,这些网站在没有你的许可下转载文章,是侵权的行为,不付报酬更没有法律依据。如果他们拒不付稿酬,你可以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被告地、侵权行为地或结果地起诉这些网站。
著作权保护的范围是什么?著作权的对象是作品,但作品的作者不一定是享受著作权的人,而可能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让我们看看什么是著作权受保护对象和不受保护对象。著作权什么是受保护对象和不受保护对象?著作权是指作者和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个人权利和财产权的总称。著作权的保护主要包括著作权的基本原则、主体保护、客体保护、内容保护、期限保护以及相关的侵权法律责任。
著作权受保护对象(1)书面作品;(2)口头作品;(三)音乐、戏剧、民间艺术、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艺术和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电影制作方式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纸、产品设计图纸、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著作权未受保护的对象1。没有实质性的工作条件,主要是日历、总表、总表和公式。2.为了保护公共利益,不适合用著作权法来保护。
(一)法律、法规、机关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正式译文;
(2)时事新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著作权法及本条例中的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简单事实新闻。著作权受法律保护,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擅自使用、复制和伪造作品将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处罚。此外,应该注意的是,著作权保护有一个法定期限,一旦到期,作品将进入公共领域。
什么是著作权受保护对象和未受保护对象?有明确的规定。著作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著作权。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作品,按照中国同作者所在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著作权的权利,受本法保护。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作品在中国首次发表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著作权。未同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作者和无国籍人的作品,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发表,或者同时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发表的,受本法保护。第三条本法所称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作品:(一)文字作品。(2)口头作品;(三)音乐、戏剧、民间艺术、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艺术和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电影制作方式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纸、产品设计图纸、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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