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CONTACT US

  • 义乌荣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联系人:王经理
  • 电话:17732605906(微信同步)

新闻中心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义乌摄影版权申请进度如何查询?

义乌摄影版权申请进度如何查询?

作者:义乌荣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9-17 08:32:53

版权登记有什么作用呢?关于商标权和版权,很多朋友都容易混淆,误以为获取了商标权也同时拥有了商标的版权。事实上,商标和版权还是有很多的区别的,利用好版权登记,对商标注册也是大有裨益的。那么版权登记到底有什么作用?今天就来和大家好好的说一说。版权登记有什么作用呢?

1.版权在先权利商标是按类别进行注册的,如果你的商标还没有做全类保护,这时候登记版权是再好不过的了。登记版权即意味着你拥有这个商标的创作权。“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的商标和外观专利可以被撤销和无效”,如果商标被他人在别的类别上抢注,利用版权在先权利则可以很好地保护自己的商标。

2.申请周期不同版权的申请时间较快,一般两个多月即可拿到版权证,而商标则需要十几个月的时间。在商标核准注册之前,版权登记都可以起到商标防御作用。

3.非商标性使用也可以维权如果有人把你的商标图形用在除商标注册的其他地方,并且用以建立该标志与自己特定商品之间的联系,这种情况下商标法是无法维权的,可以用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维权。

4.有效期不同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是10年,而版权的有效期是作者有生之年至死亡后50年,不用做续展,节约费用。

5.保护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商标“撤三”规定的本意是防止原商标持有人不合理地囤积或垄断本可被其他经营者有效利用的商标资源。但是,在“商标版权化”的保护模式下,商标权人的商标即使因为不使用而被撤销,也会基于其享有的著作权而禁止他人继续利用。

事实上,当事人之间进行著作权转让时,必须在当事人之间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转让其财产性专利。那么,你知道这份版权转让合同内容吗?以下版权代理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有关规定,著作权双方应签订书面转让合同,书面转让合同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作品名称。不管是小说原稿、电影剧作还是音乐作品原著,著作权转让所涉及的作品名称都必须清楚;如果是所有作品,则需要确定是使用作者创作的原著名称还是另选名称;如果是部分作品,则需要确定开始、结尾及其名称。注明作品名称,以确定著作权转让的具体表格。

2.权利类型、地域范围和期限。版权中的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租赁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转让部分或全部权利,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为避免纠纷,转让后使用的地域范围和时间应明确界定。

3.转让价金。转移价格是转让人因转让而取得的报酬,也是受让人应当履行的一项基本义务。双方约定转让价格时,可以考虑转让权的种类、使用的地域范围和期限、作品的质量、作品在社会上的影响程度等因素。事实上,有些权利人通过拍卖这种方式来选择合同的相对人,也可以作为约定价格的方式。

4.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的法律责任。将违约责任条款纳入合同,不仅能避免或减少纠纷,而且能为纠纷产生后的处理提供依据。

5.转让价格的日期和方式。交付转让价格是受让人应承担的主要义务。当事人之间约定转让价格何时交付、分期付款、一次交付,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6.以及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入世之后我国软件著作权的保护

加入到世界贸易组织的大家庭来,对我国而言不仅仅是机遇,更多的则是挑战,国内市场的开放或逐步开放必然对国内包括信息产业在内的民族产业造成冲击,政府在承诺履行多边义务的同时,也将丧失一部分制订和调整产业、贸易政策的权利。因此,我们应当冷静而客观的对目前所处的市场竞争环境、法律环境及产业结构作出正确判断和调整,信息产业作为未来角逐综合国力的决定性因素已经越来越受到我国政府的关注,其在国家GDP中的比重也呈逐年上升趋势,可以说作为将来国民经济主导力量的信息产业的发展速度,将决定着我国进入世界经济强国之林的步伐。

但客观地说,作为信息产业支柱的软件业的发展却远远落后于几乎是同时起步的硬件和互联网络的发展。造成软件业发展缓慢和停滞不前的因素很多,除了我们在软件开发领域起步较晚、缺少巨额资金支持、在核心技术领域缺少竞争力等等原因之外,盗版这一侵犯软件著作权现象的日益猖獗和泛滥,已经越来越危及到我国民族信息产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在国务院新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实施近半年之际,就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等相关问题展开讨论将有着积极意义。软件和软件著作权软件(SoftWare),也称软体,根据微软计算机百科辞典的解释: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或能够使硬件工作的指令。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计算机程序定义为: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简单地说,计算机程序就是按照一定的规则,使用由各种标识符、命令符组成的特殊语言写成的驱动硬件工作的指令,这种指令在被法律赋予所有权的权能之后,其权利的身份性和其固有的财产性共同构成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下著作权的一种,虽然软件是一种由程序代码构成的指令,但这种指令并不是无形的,而是可以固定或者相对固定在某种介质之上的有形物体,比如磁存储介质、光存储介质等等。

一般而言,合法拥有以各种介质存在的软件本身并不完全享有该软件所有的所有权权能,这是因为软件的核心在于使软件能够正常运行的,由无数标识符,命令符构成的程序源代码,谁实际掌握了一个软件的程序源代码,才能够真正算得上是该程序的所有权人。正是软件的这种独特属性,使其不完全相同于著作权的其他种类。

著作权人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是作者通过创作表现个人风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获得名誉、声望和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那么,著作权的人身权是什么?现在就跟着小编来了解一下吧。

一、著作权的人身权是什么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布于众的权利;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二、著作人身权的特点承认著作人身权的国家一般认为著作人身权具有不可转让性、永久性的特点。

1、不可转让性。主张二元说的学者认为,著作财产权是可以转让的,而著作人身权则不可转让。如法国《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作者有权使其姓名、资格和作品得到尊重。上述权利是人身权利。人身权利是终生的、不可转让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这是二元说的代表。采用一元说的国家也认为著作人身权具有不可让与性。德国1965年《著作权法》第29条规定:“著作权除因处分之履行而转移,或遗产分割而转移于共同继承人;除此之外著作权不得转移。”我国《著作权法》虽对此无明文规定,但从《著作权法实施细则》中可以看出,其只规定了著作财产权可以转移,事实上也说明著作人身权是不能转移的。

2、永久性。著作权的保护期间分永久保护的无限主义和限定保护期间的有限主义两种。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有采取无限主义的,如前述法国《著作权法》第6条;也有采取有限主义的,如德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人身权仅及于著作人死亡的一定期间,该期间与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间相同。我国《著作权法》第20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因此,我国采取的是无限主义原则。

3、不可剥夺性。

4、个别权能的可继承性(如发表权)

三、著作权人的人身权能转让吗著作权人的人身权是不得转让的,也就是著作权人不论是否存在于世均一直享有的,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包括: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署名权,即决定是否表明作者身份以及如何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即允许他人修改作品以及禁止歪曲、篡改作品的权利。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著作权的人身权是什么的相关内容。根据有关规定,著作权中的人身权是指发表权,署名权,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版权所有:义乌荣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QQ/微信:1766534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