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CONTACT US

  • 义乌荣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联系人:王经理
  • 电话:17732605906(微信同步)

新闻中心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义乌摄影作品版权登记申请怎样办理?

义乌摄影作品版权登记申请怎样办理?

作者:义乌荣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9-28 08:01:57

很多朋友在办理软著都会问我软著和专利的区别吗?其实两者区别很大,但是我给你们说了就很清楚了~

1、法律依据不同。

软件著作权保护是依据《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来实行的;专利保护是依据《专利法》来实行的。

2、保护原则不同。

软件著作权是在软件创作完成后自动产生的,也是自愿进行软件义乌版权登记。专利则必须向专利局提出申请才能获得保护。

3、保护对象不同。

软件著作权申请提交的资料是源代码及用户操作手册,所以软件著作权保护的是表现形式,不保护思想。如果竞争对手吃透了软件改变代码重新编写功能一样的软件,那么也算不侵权。专利则不同,在申请时描述的是软件的设计构思,一旦获权后,他人只要采用了软件专利的设计构思或方案,就可能构成侵权。

4、申请通过率不同。

软件著作权登记通过率极高,专利申请要求技术性高,并且要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等诸多要求,申请难度较高,通过率低。

5、申请提供资料不同。

软件著作权需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申请表、源代码及说明手册;专利需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说明书、技术交底书(外观专利则提供图片或照片)。

6、申请周期不同。

软件著作权申请周期短,可做加急,最快能1天下证;专利申请周期长,尤其是发明专利,往往需要1-2年才能授权下证。

7、保护期限不同。

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跟著作保护期限差不多。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保护期限从申请日起算10年,发明专利则是20年。

8、申请和维护费用不同。

软件著作权只有前期申请费用,没有后续的维护费用;专利除了要交前期的申请费用之外,每年都需要缴纳年费,过期不缴纳即视为放弃专利权。专利年费交几年才能交完

软件可以申请为专利,也可以申请为软著,专利保护价值更高,但专利申请费用也高。软著相对来说没有专利的保护好。

A公司委托B公司开发软件,开发完成后此软件的著作权归属谁呢?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吗?软件著作权人与软件开发者到底有哪些区别?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吗?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九条规定,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本条明确规定了软件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也就是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条规定,软件开发者,是指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

本条例规定了软件开发者的定义,软件开发者就是软件的作者。与一般的作品一样,软件的开发者不仅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软件著作权不属于软件开发者的情况《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九条规定同时又规定了例外原则。这里的另有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五种情形。也就是说,以下五种情况下,软件著作权不一定属于软件开发者,需要遵循相应的合同约定或保护条例规则。

1)合作开发软件。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软件著作权的归属遵循合同约定,分割独享,不能分割共同享有的原则。

2)委托开发软件。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软件著作权的归属遵循合同约定,无约定归属受托人享有原则。

3)下达任务开发软件。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其软件著作权的归属遵循合同约定,无约定归属接受任务方享有原则。

4)职务开发软件。职务开发的软件,其软件著作权由法人或者组织享有原则。

5)软件著作权转让。发生软件著作权转让的情形,其软件著作权归属受让方。

软件著作权人与软件开发者的区别软件著作权人与软件开发者主要有以下区别:

1)软件著作权人是指依法享有软件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软件开发者是指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

2)软件著作权人享有软件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等权利,并依此有权获得报酬;而软件开发者不享有软件的相应权利,不能获得软件转让或许可的报酬。

3)一般情况下软件开发者就是软件著作权人,但是合作软件、委托软件、下达任务软件、职务软件、软件著作权转让等情形下,软件开发者不一定是软件著作权人。

义乌版权登记中心的作用是什么

一、著作权登记中心的作用是什么

1、它能帮助著作权人确定和明确权利归属。作品创作的过程复杂,如委托创品、法人作品、职务作品等,这就需要一个法律确认过程,以此减少相关权利纠纷。2、在著作权人被侵权需主张自己的权利时,登记的事项可作为拥有权利的初步证明。诉讼中,原告常常需要拿出原稿、原件、创作行为的证明材料、受让或许可使用的合同等作为权属证据。3、著作权登记也能保护权利人的相关经济利益。随着著作权保护意识的提高,使用者在取得授权时,需要对方提供相应的证明,以减少经济风险。

二、著作权的限制有哪些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三、不受著作权保护的情形有哪些

1、不具备作品实质条件,主要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2、为保护国家或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不适宜以著作权法保护。(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的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单纯事实消息)。

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单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这里的“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该单位中应当履行的职责,具体包括自己在单位中本职岗位工作和被单位临时安排的工作。职务作品就是单位工作人员在完成单位安排的工作中所创作的作品。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在有些情况下归单位所有,在有些情况下由公民自己享有。

一、著作权归单位所有的情况。(一)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这种情况下的作品就是我们所说的“单位作品”,单位行使完整的著作权。(二)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二、著作权由公民自己享有的情况。除前面提到的“单位作品”外,公民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而又未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创作的作品,称为一般职务作品。公民作为作品的作者享有著作权,但单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作品完成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作品完成两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版权所有:义乌荣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QQ/微信:1766534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