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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音乐作品著作权登记费用是多少?

作者:义乌荣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0-02 08:12:40

软件义乌版权登记年费多少

根据我国著作权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软件登记或者办理其他事项,应当交纳相关的手续等费用,小编为您整理总结相关材料。

一、软件著作权登记的费用

(一)软件著作权登记费;(二)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费;(三)变更或补充登记费;(四)登记证书费;(五)封存保管费;(六)例外交存费;(七)查询费;(八)撤销登记申请费;(九)其他需交纳的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版权局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第二十九条申请人自动撤回申请或者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所交费用不予退回。第三十条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各种费用,可以通过邮局或银行汇付,也可以直接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交纳。

1、软件著作权是自动取得,即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就自动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2、但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软件著作权,国家建立了软件著作权自愿登记制度。软件著作权登记属于自愿登记,不像专利权、商标权的取得需要通过法律规定的申请、注册登记等程序。

3、因此软件著作权登记只需交纳一次性登记费即可,不需每年交年费。综上所述,软件著作权是不需要缴纳年费的。在现实生活中,为了能够保护计算机软件的相关权利,最好是及时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著作权侵权事件常有发生,这也让很多原创者头疼,那么哪些要件可能构成侵权呢?针对该问题,集团小编将具体地跟大家进行讲解。下面就请大家一起跟我来详细了解吧,希望能对大家有用。

一、违法性:这主要是指造成损害事实的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质,行为人才负有赔偿责任。否则,既使有损害事实,也不能使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损害事实:通常是指侵权人所实施的行为客观上给受害方带来了伤害。诸位有所不知,如果侵权人的行为给著作权人造成了损害且无法定的负责理由,则侵权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三、因果关系:有当侵权人所实施的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时,侵权人才承担责任。如果加害人虽然侵权违法行为,但受害人的损害与此无关,就还不能令其承担赔偿责任。

四、主观过错:通常情况下,在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中,在适用过错责任的场合,主观上有过错的要承担责任。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动的一种心理状态。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总而言之,对于原创者来说,要学会对自己的作品申请保护,而他人也不要轻易去侵犯他人著作权,以免引起法律纠纷。

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一项人身权,其内容是“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四)项也将“歪曲、篡改他人作品”作为侵权行为之一。

由于“歪曲、篡改”的行为肯定是作者之外的其他人做的,因此,仅从字面上我们就可以知道,这是一项完完全全的消极权利——禁止他人歪曲、篡改其作品的权利,作者不可能“歪曲、篡改”自己的作品。即便真改坏了,那也是“修改”而非“篡改”。

如何理解保护作品完整权?

在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四项人身权中,保护作品完整权可以说是在文字上最容易理解、最不易发生误解的一个。但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内容,却并非像其立法所使用的文字那样简单、明确。要准确理解保护作品完整权,应注意把握以下三点:

第一,作品完整,是指作者在作品中所要表达的思想情感的完整。我们知道,作品是作者内在的思想情感的外部表达。在通常情况下,在保持思想情况不发生改变的情况下,外部表达是可以改变的,改编和翻译就是最典型的例子。因此,保护作品完整并不要求“表达”的完整,只要求在改变表达时,不能改变被表达的“思想”。只改变表达而没有改变或破坏思想,就不会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相反,即使表达没有改变,但思想被改变,也会破坏作品的完整,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断章取义

第二,破坏作品完整的行为一定发生在作品的使用过程中。也就是说,对作品的歪曲、篡改,并不是独立于作品使用之外的“行为”,而是不当使用作品的后果,尽管著作权法第四七十条将“歪曲、篡改”规定为侵权的“行为”。这意味着,如果他人的行为虽然有歪曲、篡改的后果,但并没有使用作品,最典型的就是文学艺术评论和学术评价,即便这些评论或评价是错误的,有些甚至是有意的曲解或所谓“诛心之论”,也不会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

第三,对作品的歪曲、篡改,与作品的使用本身是否构成侵权,是无关的。也就是说,即使作品的使用得到了权利人的许可或法律的授权,使用者的不当使用仍有可能发生歪曲、篡改作品的后果,使用者仍然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例如,经合法授权的改编本身不会侵权,但如果改编者违背作者的意愿,擅自改变故事的结局或者主人公的命运,就有可能破坏作品的完整,从而构成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修改权的关系是怎样?

在理解保护作品完整权时,有一个问题需要特别注意,即保护作品完整权与修改权的关系。在通常情况下,擅自对作品进行修改,就有可能破坏了作品的完整性,修改权其实也能起到保持作品完整的效果。但是,一方面,修改权是决定权,更强调其他人对作者决定的尊重;另一方面,破坏作品完整的情形不仅限于修改,还有一些其他的情形,例如在对作品或其片段进行汇编时的不当处理。因此,用修改权来包含保护作品完整权,或者相反,用保护作品完整权来包含修改权的主张或做法,是否恰当,值得思考和讨论。

著作权人和出版社签订不符国家规定的合同,出版社能拒付稿酬吗?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先通过一个案例来讲解其中的内容信息。赵某是名作者,他与某出版社签订发行合同将自己的一部作品进行发行,他们签订合同约定出版社按照60元每千字的标准向赵某支付稿酬。约定的印刷数量1万册,超过部分按照基本稿酬的6%支付印数稿酬,该出版社公开发表的作品上印数是2万册,但,出版社认为双方签订的6%支持印酬超过了国家规定,出版社拒绝向赵某支付稿酬。

那么,他们双方签订的合同符合国家规定的是否可以可以拒付稿酬呢?出版社是无权拒绝履行合同约定的,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使用作品的稿酬支付标准可以用当事人自己约定也可有相关部分进行制定支付标准。出版社与赵某签订了合同就不能以超过国家规定为由进行拒付稿酬。所以,出版社是不能拒付赵某稿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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