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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音乐著作权登记申请怎样办理?

作者:义乌荣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6-26 08:24:54

图片能否申请版权登记?

互联网发展迅速,已经变成人们获得各类消息的主要途径。而图片占据了很大的比例,其价值也是日益凸显。即便是日常聊天,图片、表情的使用也是越来越普遍。那么,图片能否申请版权登记,进而得到保护呢?随小编来学习下吧。图片是可以申请版权登记的。日常生活中,图片的价值凸显,图片版权的保护成为必然。而图片被大量使用,著作权人却收不到相应的回报。这一现象背后所代表的是人们对于图片版权的意识淡薄以及图片侵权的严重。因此,图片也应当及时进行版权登记以获得保护。

一、申请图形作品登记人:1、作者,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其他著作权人,包括通过转让、承受、继承等继受取得著作权的权利人。

二、登记材料要求:1、按要求填写完整的作品义乌版权登记申请表;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3、权利归属证明;4、作品的样本(可以提交纸介质或者电子介质作品样本);5、作品说明书(请从创作意图、创作过程、独创性三方面写,并作者签字);6、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时,代理人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书;7、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三、办理步骤:申请人提交登记申请材料--登记机构核查接收材料—通知缴费—申请人缴纳登记费用—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审查—制作发放登记证书—公告。四、办理时限: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需要补正材料的,申请人自接到补正通知书后两个月内完成补正,登记机构自收到符合要求的补正材料后3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

近年来,各种音乐作品的版权在互联网上被侵犯的消息并不少见。音乐侵权的发生再次证明了当前国内音乐版权背后的混乱。除了版权意识淡薄外,音乐侵权最根本的原因是对音乐版权的管理和监督不够,侵权成本低,处罚力度小。

从目前网络上被曝出的音乐侵权事件看,部分歌曲版权方在公开指出被侵权后,解决措施往往是双方达成和解,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为了版权方与侵权方未来仍能实现合作。而一些影响力相对较小的版权方,即使指出被侵权,但却无法得到对方的有效回应,这也使得音乐类侵权的现象难以得到有效遏制。

音乐版权,是指:音乐作品的创作者对其音乐类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音乐作品的广播权、表演权、复制权、网络传输权等财产权利;以及署名权、保护音乐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演出者在使用他人音乐作品表演时,首先要获得原音乐作品作者的许可,

另一方面也要获得原音乐作品表演者的许可,并向对方支付相应报酬。而改编已有作品进行演出时,则还应当取得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给予一定的报酬。不仅是综艺节目,包括预告片、电影、电视剧等其他形式的作品。若要使用相关音乐,也需先与版权方沟通确认并获得许可,否则就会产生侵权行为。

音乐版权的登记,目前在线上主要通过MORP数字音乐(中国音乐著作权服务)在线注册系统进行。该系统可对歌曲的词、曲、编曲、翻唱等音乐作品进行在线的版权注册。注册之后MORP系统将自动生成ISWC国际标准的临时码,该代码是音乐著作权全球性代码。通过版权注册号码,其相应的版权代理会被各个音乐著作国家保护。

当音乐作品在这些国家内被使用时,当地音乐著作权协会会代理收取著作权费,并通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将费用转给歌曲作品的版权所有者。

著作权侵权基础常识科普

面对著作权侵权,其行为多种多样。在本文中,小编就给大家科普下著作权侵权的一些基础常识。问:著作权侵权行为有哪些?

1、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放映、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

3、未经著作权人或者邻接权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包括法人及自然人)署名的作品的。

问:什么是发行?“出售”和“赠与”行为均是发行,以“出租”的方式变相“出售”的行为也是发行。

问:什么是复制?复制,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即使复制品与原作品在外形、版式等方面不尽一致,同样也能构成对原作品作者权利的侵犯;

问:购买了产品是否当然享有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的权利?并不是,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的重要组成部分,非经权利人明确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进行上述活动。

问:什么是信息网络传播?通过信息网络(上传到网页、手机APP内分享、上传到云盘、分享链接等等)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

问:著作权侵权赔偿就可以吗?当然不是。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违法所得的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当然不同行为人事先通谋而分别实施复制、发行的,属于共同犯罪,仍然可以构成本罪。

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

1、所侵害的标的应当在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内。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标的,随着科技的发展,逐渐的扩张,几乎涉及到一切智力劳动的创作成果。为了包容各类的创作,以及适应未来可能发展出的新的传播方式,各国著作权法一般采概括性的规定与列举式的规定相结合,以灵活运用。至于所列举的作品形式不外乎下列数项:(1)、文学作品(包括文字、语言);(2)、音乐作品(包括曲与词);(3)、戏剧作品(包括配乐);(4)、舞蹈及哑剧创作;(5)、图画、雕刻及雕版等美术作品;(6)、摄影作品及图片;(7)、电影及其它视听作品;(8)、地图、科技及建筑图形。随着科技的发展,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范围不得不极度的扩张,以涵盖一切形式的作品,甚而在一些国家还扩及到对录音录像制品、广播电视节目及表演的邻接权。[8]但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初衷即在于便利公众的文化进展,因此,一面扩展著作权法保护的标的,一方面又必须就排除客体作出详尽的规定。

2、须为著作权法所明文保护的排他性权利。随着著作权保护客体的扩大,著作权的权利的种类也相应增加。一般地说,包括以下各项:(1)、复制权;(2)、发行权;(3)、出租权;(4)、展览权;(5)、表演权;(6)、放映权;(7)、广播权;(8)、信息网络传播权;(9)、摄制权;(10)、改编、翻译、汇编权。著作权除包涵上述的经济利益外,还有人身上的价值。英美法系国家虽未在著作权法中明文规定著作人身权的内容,但仍然委诸于习惯法上的法理,如违反契约、侵权行为、侵害隐私权、诽谤、不正当竞争等观念来保护。美国著作权法规定凡联邦著作权法未曾规定的范畴,各州有权另行制定法律来规范,也不排斥著作人身权的观念。

3、被害人须有著作权。原告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首先应当证明其享有著作权。在我国,不采著作权取得须先经行政机关审查登记的制度,而采“创作”主义,作品一经创作完成,作者就取得著作权。但在诉讼中,原告仍须证明其著作权的存在。著作权的存在,除上述应属于成文法所保障的客体和权利范围以外,原告还须证明:(1)作品具有原创性。著作权的取得要件与专利权不同,后者须具有新颖性、创造性与实用性。而著作权只要具有原创性就够了,即只要是经过个人心血努力、独立创作而非盗用、抄袭他人著作而成即可。(2)具有我国国民的身份或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4、受害人须证明对方有侵权行为,亦即侵害著作权人受法律保护的几种特别权利。复制、展览、表演、发行等都是客观的行为,较易判断侵害是否发生。但是对于“抄袭”,即因“观念”等不受保护,须先分出“观念”以外的“表现形式”为保护的标的。而抄袭又不能局限于一字不易的雷同,其判断难免有主观的价值判断,而缺乏客观标准。

5、被告不得以“合理使用”原则为抗辩。著作权法既然以公益的保护为重,在某种程度内,即使是未经许可而使用作品,被告尚可以“合理使用”为理由以为免责抗辩。各国法律也都明定哪些行为为合理使用。此外,对于“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明示如下:(1)、使用的目的和性质,即依其为商业性使用或非营利的教育性目的而区别;(2)、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性质;(3)、使用的数量及实质在整个受保护作品上所占的比例;(4)、使用对有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经济市场的价值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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