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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文字作品著作权登记费用是多少?
版权是知产中非常重要的一项,但只有合法的版权才受法律保护,如他人侵犯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那有的朋友会有疑问:如版权作者已经死亡了还受保护吗?版权登记保护时间是多久呢?以下是版权代理为大家整理的相关内容,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无限期保护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修改权,表现身份权和形象权。
二、有限期保护权:出版权、复印权、发行权、租赁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影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和版权所有者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三、具体分为以下:
1.公民作品上述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一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至作者死亡后50年12月31日。
2.公民合作作品上述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一生及死后50年,直至作者最终死后50周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3.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版权(署名权除外)上述职务作品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止,但在作品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出版的作品不受保护。
4.电影和类似电影作品、摄影作品上述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首次出版的作品在第50年12月31日之后,但在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出版的作品不受保护。
5.书籍和期刊版面设计权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到使用该版面设计的书籍和期刊首次出版后的第十年的12月31日。
6.演员享有的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权、录音录像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至演出发生后第50年12月31日。
7.录音录像制作人享有的复制、发行、租赁、信息网络传播等保护期为50年,截至产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50年12月31日。
8.广播电台和电视台享有50年的转播、录制和复制保护期,截至广播和电视首次播放后第50年12月31日。
9.图书出版人对著作权人交付的作品享有的专有出版权,按照著作权法的合同约定予以保护。
计算机软件用户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计算机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出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该条规定了计算机软件用户使用计算机软件必须经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许可,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未经许可或者经许可,但超过许可的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应承担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的下列民事责任:
一、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二、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经许可,但超出规定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构成犯罪的,依《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版权纠纷的种类盘点
拥有版权的小伙伴们,多少都会遇到版权纠纷的困扰,而且其纠纷形式还是多种多样的,让人烦不胜烦。本文将为大家盘点版权纠纷的种类!
1、为他人撰写的报告、讲话稿等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纠纷由他人执笔,但是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著作权是归报告人或者讲话人享有的。但是出于本职工作的报告和讲话属于政府工作或公益性工作的,报告人或者是讲话人是不享有著作权的。
2、编辑作品中的著作权纠纷编辑作品由编辑人享有著作权,但编辑作品是不得侵犯原有作品著作权的。同时编辑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3、自传体文学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纠纷对于特定人物的自传体文学作品一般都是看该作品的写作人与该特定人物有没有约定,如果没有书面约定就应当由该特定人物享有著作权。
4、使用他人音乐作品的著作权纠纷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音乐作品的应当向作者支付报酬。在诸多剪辑视频中,剪辑师会采用多种音乐背景,在制作非营利性目的视频所采用的音乐,目前不涉及报酬问题,目前暂无纠纷。
5、因广告语引起的著作权纠纷广告语在具备作品的构成要件时应当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只要该广告语是具有独创性就已经构成了作品。
6、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纠纷不同的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了相似的作品往往容易引发著作权归属纠纷或者一方可能主张另一方抄袭、剽窃。而根据著作权法关于作品构成要件的规定:如果双方作品的表现形式系各自独立创作完成并具有独创性,应当认定争议双方各自独立享有著作权。
保护著作权的原因
(一)、我国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维护了公民正当的民事权益,完善了我国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著作权法》的实施,标志着文学艺术领域无法可依的局面的结束,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二)、建立著作权法律保护制度,保护了创作者的正当权益,调动了广大作者的创作积极性,为繁荣社会主义科学文化事业创造了良好的条件。《著作权法》从法律上确立了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人身权的财产权,这就为作者进行再创作提供了物质的和精神的条件。《著作权法》禁止以剽窃、篡改、假冒等不法行为侵害作品,这为保护作者的正当权益,尊重创作者的创作成果,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当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受到了法律保护,作者的创作积极性就会被调动起来,更多更好的作品就会不断推出,新的作者也会成批地涌现出来,社会主义的科学文化事业就一定能兴旺发达。
(三)、从调整作者、传播者、使用者之间的关系看,也有利于优秀作品的广泛传播。《著作权法》不仅要保护作者的正当权益,也要保护传播者的正当权益,还要保护公众进行学术活动和掌握知识、分享科学技术文化知识成果的权利。一部作品创作出来,通常不是为了自我欣赏,它要与公众见面,以某种物质形式为广大公众所使用。作者在创作过程中,也要学习、吸收和借鉴前人的经验和知识,在别人智力劳动成果的基础上进行创作,因此,其作品包含着他人的劳动。除了传播者根据自己的创造性劳动而获得相应的权利外,公众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也有权利使用作品。鼓励优秀作品的广泛传播,鼓励广大群众参加各种文娱活动,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这也是国家的宏观利益。为此,对作者和传播者的专有权作必要的限制是需要的,也是合理的。《著作权法》在保护作者利益,规定作者、传播者和公众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协调三者的利害关系上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四)、实行著作权法律保护,还有利于促进我国的对外文化交流。我国是拥有四大发明的文明古国,早在南宋时,我国就已经有了著作权保护的观念。但到了近代,我国的著作权保护制度落后了。为了促进我国对外文化交流,开展国际版权贸易,我国《著作权法》吸收了国际版权保护的一些基本原则,如“国民待遇”原则等,这对于我国有效地参与国际文化交流,从交流中吸收别国的优秀文化成果,锻炼我国的作家队伍,促进我国民族文化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另外,开展著作权法律保护,也是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的需要,是落实对外开放政策的一项重要措施。有了《著作权法》,就为我国同外国签订有关著作权保护双边协议或参加国际版权组织,创造了条件。总之,实施《著作权法》实行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对于造就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气,促进优秀作品的大量产生和传播,促进我国对外文化交流的开展,丰富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生活,提高中华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具有极其重要、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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